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当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刊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共六章29条。
指南提到,认定原料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原料药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原料药经营者的实际产能和产量;原料药经营者控制原料药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的能力;原料药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相对人对原料药经营者的依赖程度;现实和潜在交易相对人的数量,以及交易相对人对原料药经营者的制衡能力;其他原料药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指南指出,原料药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